1)第213章 妻妾的区别_重生民国当文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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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民国八年,正月十八,下午五点,上海,公共租界,兆福里

  以叶林所知,所谓妾,则为家中的女子,得与家主相接之义。家族主义发达的时代,门以内的事情,国法本不甚干涉。

  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,亦无人可以制裁他。家中苟有女奴,家主要破坏她的贞操,自无从加以制裁。所以有妾与否,是个事实问题,在法律上,或者并无制限。

  然古代依身分而立别的习惯,是非常之多的,或有制限,亦未可知。后世等级渐平。依身分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,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。

  虽然如此,法律上仍有依身分之贵贱,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。

  如《唐书·百官志》:亲王有孺人二,媵十;二品媵八;国公及三品媵六;四品媵四;五品媵三;

  《明律》: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,方听娶妾,违者笞四十。但此等法律,多成具文,而在事实上,则多妻之权利,为富者所享受。适庶之别,古代颇严。

  后世等级既平,妻妾之身分,本来的相差,不如前代之甚,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。仅在法律上、风俗上,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,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。

  夫妻本是同林鸟古人认为男女一旦结为夫妻,就是要白头偕老,未到违反伦理道德的地步,是不可以离婚的。

 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主要是针对夫妻有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,而使婚姻关系不能维持。在以夫权至上的社会,离婚的主要权利当然是在丈夫的手中,这就是有名的“七出”之条。

  “七出”之条始见于汉代立法,是指“无子,淫佚,不事舅姑,口舌,盗窃,嫉妒,恶疾。”在妻子有以上七种违背伦理的行为下丈夫可以休妻,历代的规定都无变化。

  与“七出”之条一并规定了“三不去”的限制条款,“与更三年不去,前贫贱后富贵不去,有所取无所当不去。”

  合称“七出三不去”意思是说即使妻子犯有七出之条,但是有与丈夫为夫家长辈守孝三年的,娶妻之后富贵兴家的,妻子的娘家无人的,丈夫都不可以休妻,但犯恶疾和淫佚除外。

  所以如果丈夫除去以上理由无故休妻的,不但无效还会受到刑事处罚。

  这些都表现的古代婚姻制度,是从道德伦理上做出的要求,主要是为了维护家庭婚姻的稳定,一方面严格要求妻子的品行操守,另一方面也要求丈夫必须尊重和保障妻子的权利。

  除了七出之条可以离婚外,唐代以后还规定了“和离”和“义绝”。“和离”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,

  “若夫妻不相安谐,谓彼此情不相得,两愿离者,不坐。”是指夫妻双方实在因感情不合,协议离婚,不追究双方责任。

  这种和离制度在法律上虽然有规定,但是现实中很少运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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